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仲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0 年 度仲訴字第5 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0,326 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費用新臺幣95,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