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元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0 年
度仲訴字第5 號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0,326 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費用新臺幣95,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