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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仲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 原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彰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仲聲愛字第28號仲裁判斷書及原告收   受上開仲裁判斷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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