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再易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綠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小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美玲間因99年度勞簡上字第44號給付 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 47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之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7萬1889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