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綠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小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何美玲間因99年度勞簡上字第44號給付
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 47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之規
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 7萬1889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