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典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
相對人郭大興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民國
100 年7 月6 日本院100 年度勞簡上字16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再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7,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315 元。茲依同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
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