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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執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卓祐賢 相 對 人 中央集保儲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再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 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0年7月28日進行調解 ,因勞資雙方無共識調解不成立。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之規定,聲請就臺北市政府100年8月25日府勞動字第 10037467600號函所檢附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云云。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及加班費 之爭議,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00年7月28日進行 調解云云,固據其提出系爭調解紀錄為憑(見卷第7頁), 該次調解因勞資雙方無共識致調解不成立,有該調解紀錄 可稽(見卷第7頁反面)。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 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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