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李德慧
訴訟
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楊景勛律師
原告與
被告華芳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就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辦理汽車過戶登記部分,雖據繳納新臺幣(下同)
3,000 元
裁判費,
惟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自用小客貨車過戶登記
給原告,
堪認原告因
本件訴訟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客觀利益應為
上
開車輛買賣價格即96萬9,000 元,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96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570 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3,000 元,尚不足7,5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