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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尹多莉 被 上訴人 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98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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