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尹多莉
被
上訴人 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永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6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
可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