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邱梅鶯
即原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楊企業有限公司及兼法定
代理人楊治國
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211 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9,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