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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邱梅鶯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楊企業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楊治國 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211 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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