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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春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3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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