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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原   告 HUSSAIN MIRZA MUMTAZ 訴訟代理人 張淑靜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 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 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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