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令侃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
律師
被 告 徐義強
楊惠吉
翰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志堅
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