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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令侃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徐義強       楊惠吉       翰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志堅 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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