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廖秋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拿安股份有限公司因 100年度勞訴字第
26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1萬398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