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廖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拿安股份有限公司因 100年度勞訴字第 26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1萬3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