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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75號 原   告 洪全逸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查原告請求被告發給服務證明書,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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