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數位領航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王曼麗
中心2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名廣、劉涵云、劉素荷、陳生道、江翠
芬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54號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7,
35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