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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數位領航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曼麗             中心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名廣、劉涵云、劉素荷、陳生道、江翠 芬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5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7, 3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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