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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豐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豐恩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   其與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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