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豐恩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豐恩實業有限公司欠繳民國91及92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下同)1,162,069元,因該公司股東
二人,其中邱育得於92年2月28日死亡、周次郎於96年11月
13日死亡,且該公司已經
主管機關命令為廢止登記,即應依
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廢止前公司代表人邱育得為法
定清算人並應進行清算程序,唯唯一法定清算人亦死亡,復
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
送達,為欠稅清理之必要,
爰依據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
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
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
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
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
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亦有規
定。準此,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
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2396號判判意旨
參照
)。
三、
經查,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邱育得於92年2月28日死亡
(本院卷第16頁),其繼承人邱郁芳、邱映瑄、邱竣暐(本
院卷第31-32頁)即因繼承而取得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
地位,與另一股東周次郎同為公司股東,豐恩實業有限公司
於94年4月29日經主管機關命令廢止而進入清算程序時,邱
郁芳、邱映瑄、邱竣暐及周次郎等豐恩實業有限公司全體股
東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即為該公司之清算人
。
嗣周次郎於96年1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張周森妹、周鳳
琴聲明
拋棄繼承,其大陸配偶林秀珠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聲明繼承而視為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其清算事務,是豐恩
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即應僅為邱郁芳、邱映瑄、邱竣暐。
從而,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務既已得依公司法規定定
其清算人,聲請人再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即與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