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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豐恩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豐恩實業有限公司欠繳民國91及92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下同)1,162,069元,因該公司股東 二人,其中邱育得於92年2月28日死亡、周次郎於96年11月 13日死亡,且該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命令為廢止登記,即應依 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廢止前公司代表人邱育得為法 定清算人並應進行清算程序,唯唯一法定清算人亦死亡,復 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 送達,為欠稅清理之必要,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 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 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亦有規 定。準此,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 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判意旨參照 )。 三、經查,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邱育得於92年2月28日死亡 (本院卷第16頁),其繼承人邱郁芳、邱映瑄、邱竣暐(本 院卷第31-32頁)即因繼承而取得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 地位,與另一股東周次郎同為公司股東,豐恩實業有限公司 於94年4月29日經主管機關命令廢止而進入清算程序時,邱 郁芳、邱映瑄、邱竣暐及周次郎等豐恩實業有限公司全體股 東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即為該公司之清算人 。周次郎於96年1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張周森妹、周鳳 琴聲明拋棄繼承,其大陸配偶林秀珠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聲明繼承而視為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其清算事務,是豐恩 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即應僅為邱郁芳、邱映瑄、邱竣暐。 從而,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務既已得依公司法規定定 其清算人,聲請人再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即與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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