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蕭毓欽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福
興企業有限
公司清算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
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
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
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
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1月24日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惟蕭毓欽業
於100年7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是本院100 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
福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即有未合,
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
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