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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蕭毓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福 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 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 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 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1月24日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蕭毓欽業 於100年7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院100 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 福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 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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