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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紹中即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 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旺嘉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由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 玉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法人股東同意書、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九年 度司司字第一五八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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