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紹中即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
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旺嘉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由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
玉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法人股東同意書、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九年
度司司字第一五八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
無訛,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