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柔即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
號)為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
期間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清
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
徵得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
聲請指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100年第1次(即100年1月24日)臨時股東會議事錄
暨簽到
簿、指派書、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
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清算申報
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