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葉如娟即翰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翰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葉如娟為翰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翰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翰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京科技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財務報告及股東會議 事錄等送鈞院申報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股東 臨時會通過選任魏如娟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已徵得葉如娟 之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葉如娟為該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翰京科技公司之營利事業 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影本、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 、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明細表、財產目錄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 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