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
代理人 張榮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或
自民國100 年7 月5 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