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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4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張榮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   自民國100 年7 月5 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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