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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51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晟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百泓 相 對 人債務人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毅 一、債務人應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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