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琺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焜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鄭添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添富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均為台新五
金,債權人對鄭添富並無任何債權存在,聲請人對之請求顯
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