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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5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琺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添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添富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均為台新五 金,債權人對鄭添富並無任何債權存在,聲請人對之請求顯 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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