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 嫻
代 理 人 李威廷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