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宏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曜駿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榮添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 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
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