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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爾屋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珈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2,690,085 元抑或2,690,85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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