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恒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穆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貞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