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查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
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0 年8 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