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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7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查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0 年8 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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