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亞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謝君玄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亞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唐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晏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聯亞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清償新臺幣伍萬
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聯亞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
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