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豐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景宇間聲請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義(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抑或
大豐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