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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8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雄、黃世惠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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