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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8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輝鴻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以民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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