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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8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鈴惠即愛莉娜優兒學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愛莉娜優兒學園之大章正本。 二、請釋明愛莉娜優兒學園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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