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
異 議 人 得恩小吃店(原名紅磡餐廳仁愛店)
法定
代理人 蔡青偉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昌禧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0 年9 月1 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0 年9 月28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
院收狀戳
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