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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9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 異 議 人 得恩小吃店(原名紅磡餐廳仁愛店) 法定代理人 蔡青偉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昌禧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0 年9 月1 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0 年9 月28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 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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