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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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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9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 ○區○區街○ 號15樓,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 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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