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耀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龍錢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