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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0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玉燕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藝界人生傳播有限公司、莊政博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莊政博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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