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添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婕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
本票影本上之發票人為利翊企業有限公司
㈠若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
債務人,請陳明
本件
相對人。
㈡若確以陳婕瑋為相對人,即應陳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