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高峰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湘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