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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0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債務人  高峰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湘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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