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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5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浩軒 相 對 人債務人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君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丞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 CHAMP       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柏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振忠       劉振山       魏志旭 一、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拾玖元,及自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限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參照)。至以意思表示或其他   作為或不作為標的,以及特定行為之請求,則不成為支付命   令之對象。是聲請人請求連帶提撥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   帳戶內之請求,則法所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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