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徐浩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啟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君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丞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 CHAMP
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柏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振忠
劉振山
魏志旭
一、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拾玖元,及自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限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
參照)。至以意思表示或其他
作為或
不作為標的,以及特定行為之請求,則不成為支付命
令之對象。是
聲請人請求連帶提撥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
帳戶內之請求,則
非法所許,該部分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