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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2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芮豐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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