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芮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芮豐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請陳報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