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4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正興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烱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維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肆佰伍拾貳萬肆仟零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