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佐崧有限公司(原名奧里安達魯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佐崧有限公司(
原名奧里安達魯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