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6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晟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夢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謝罕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
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