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勝輝
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未向法院呈報
清算
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是請陳報該
公司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
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