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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3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勝輝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是請陳報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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