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勝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查本件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未
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
人。是請陳報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
正本(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
法定代理
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0 年11月1 日送達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