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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3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勝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查本件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未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 人。是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0 年11月1 日送達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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