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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41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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