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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56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弘運 相 對 人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二九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加計掛帳利息   新臺幣捌佰貳拾捌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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