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鐵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榮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肆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